开 户 手 续

亲 临 开 户

如 欲 於 利 铭 开 立 任 何 证 券 户 口 , 可 以 亲 临 本 公 司 , 地 址 为 香 港 上 环 永 乐 街 89 号 喜 利 商 业 大 厦 7 楼 B 室 。 并 请 带 备 以 下 文 件 ∶

(A) 个 人 / 联 名 帐 户 ∶ 所 有 帐 户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或 / 及 护 照 副 本 , 以 及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之 住 址 证 明 , 如 公 共 机 构 服 务 单 据 或 银 行 帐 单 。

(B) 公 司 帐 户 ∶
1. 有 关 批 准 开 户 及 授 权 人 士 之 会 议 记 录 ;
2. 公 司 成 立 证 书 的 认 证 副 本 ;
3. 公 司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书 的 认 证 副 本 ;
4. 公 司 组 织 大 纲 及 章 程 的 认 证 副 本 ;
5. 所 有 董 事 及 获 授 权 处 理 帐 户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或 / 及 护 照 副 本 ;
6. 最 近 期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告 表 的 认 证 副 本 ;
7. 公 司 注 册 处 ( 或 类 似 如 海 外 ) 或 专 业 第 三 者 认 证 的 公 司 查 册 报 告 的 认 证 副 本 ( 职 权 证 明 书 认 证 副 本 ) , 该 报 告 应 在 过 去6 个 月 签 发 ;
8. 所有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投 票 权 或 股 本 的 股 东 的 身 份 证 或 / 及 护 照 副 本 , 以 及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之 住 址 证 明 。

如 未 能 亲 临 开 户 , 客 户 可 透 过 邮 寄 方 式 申 请 。 唯 客 户 须 将 已 填 妥 的 开 设 户 口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上 述 其 他 开 户 文 件 及 开 户 按 金 支 票 注 #1 邮 递 到 本 公 司 , 地 址 为 香 港 上 环 永 乐 街 89 号 喜 利 商 业 大 厦 7 楼 B 室 。 此 外 亦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邮 递 开 户

(A) 开 设 个 人 / 联 名 帐 户 ∶
1. 下 载 及 列 印 所 需 要 的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丶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及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
2. 详 阅 所 有 条 款 及 细 则 後 , 填 妥 上 述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 并 签 署 确 认 。
3. 见 证 人 注 #2 在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上 填 上 姓 名 及 签 署 。
4. 请 准 备 身 份 证 / 护 照 及 最 近 三 个 月 之 住 址 证 明 副 本 。
5. 邮 递 到 本 公 司 , 地 址 为 香 港 上 环 永 乐 街 89 号 喜 利 商 业 大 厦 7 楼 B 室 。
6. 本 公 司 收 到 有 关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後 会 致 电 客 户 确 认 。

(B) 开 设 公 司 帐 户 ∶
1. 下 载 及 列 印 所 需 要 的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丶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及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
2. 详 阅 所 有 条 款 及 细 则 後 , 填 妥 上 述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 并 连 同 有 效 公 司 印 鉴 签 署 确 认 。
3. 见 证 人 注 #2 在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上 填 上 姓 名 及 签 署 。
4. 请 准 备 身 份 证 / 护 照 之 副 本 , 并 附 有 见 证 人 之 姓 名 及 签 署 。
5. 请 准 备 所 需 之 公 司 文 件 及 认 证 副 本 注 #3 , 并 附 有 见 证 人 之 姓 名 及 签 署 。
6. 邮 递 到 本 公 司 , 地 址 为 香 港 上 环 永 乐 街 89 号 喜 利 商 业 大 厦 7 楼 B 室 。
7. 本 公 司 收 到 有 关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後 会 致 电 客 户 确 认 。

注∶
注 #1 开 户 按 金 支 票 - 金 额 不 得 少 於 港 币 10,000 元 的 划 线 私 人 支 票 , 支 票 抬 头 请 注 明 为 「 利 铭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 按 金 可 作 股 票 交 易 之 用 。 该 支 票 需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该 支 票 的 签 署 人 及 支 票 签 发 人 之 银 行 帐 户 名 称 , 必 须 与 开 户 申 请 人 之 名 称 及 身 份 证 / 护 照 副 本 上 之 名 称 相 同 ∶
- 支 票 上 的 签 名 与 开 户 文 件 上 的 签 名 相 同 ;
- 该 支 票 须 为 香 港 持 牌 银 行 所 签 发 。
- 支 票 将 存 入 阁 下 的 交 易 户 口 中 , 户 口 须 待 支 票 兑 现 後 方 可 正 式 进 行 交 易 。

所 有 经 邮 递 方 式 申 请 开 户 的 客 户 , 本 公 司 收 到 有 关 开 户 表 格 丶 文 件 後 会 以 电 话 通 知 客 户 核 实 表 格 丶 文 件 上 的 资 料 。 开 立 现 金 帐 户 之 客 户 在 开 户 後 需 存 入 足 够 之 现 金 方 可 进 行 买 卖 。 网 上 买 卖 户 口 收 到 本 公 司 寄 出 的 交 易 及 确 认 密 码 , 方 可 进 行 买 卖 。 如 对 开 户 方 面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8153183 与 本 公 司 查 询 。

注 #2 见 证 人 必 须 为 证 监 条 例 下 的 注 册 人 士 丶 太 平 绅 士 或 专 业 人 士 ,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律 师 。

注 #3 公 司 帐 户 请 提 供 以 下 开 户 文 件 ∶
1. 有 关 批 准 开 户 及 授 权 人 士 之 会 议 记 录 ;
2. 公 司 成 立 证 书 的 认 证 副 本 ;
3. 公 司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书 的 认 证 副 本 ;
4. 公 司 组 织 大 纲 及 章 程 的 认 证 副 本 ;
5. 所 有 董 事 及 获 授 权 处 理 帐 户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或 / 及 护 照 副 本 ;
6. 最 近 期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告 表 的 认 证 副 本 ;
7. 公 司 注 册 处 ( 或 类 似 如 海 外 ) 或 专 业 第 三 者 认 证 的 公 司 查 册 报 告 的 认 证 副 本 ( 职 权 证 明 书 认 证 副 本 ) , 该 报 告 应 在 过 去 6 个 月 签 发 ;
8. 所 有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投 票 权 或 股 本 的 股 东 的 身 份 证 或 / 及 护 照 副 本 , 以 及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之 住 址 证 明 。

客 户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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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客户

文件 下载
01.交易收费
02.印鉴卡 (中文版)
03.印鉴卡 (英文版)
04.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05.附录一 (常设授权)
06.保证金客户协议书 (中文版)
07.保证金客户协议书 (英文版)
08.客户资料核对表
09.风险披露声明
10.开户需知
11.证券协议书附录 (人民币)
12.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FATCA
13.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14.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自我声明 FATCA Self-Certification

保证金客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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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证券协议书附录(人民币)
13.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FATCA
14.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15.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自我声明 FATCA Self-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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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自我声明 FATCA Self-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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